为保证职业技能鉴定考务工作顺利进行,做到组织严密、要求严格、纪律严明、秩序良好,使鉴定考务工作规范化、程序化、科学化,根据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制定本所考务实施操作规程。
第一章 试卷管理
第一条 鉴定试卷由省、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提供,特殊情况,鉴定试卷经省、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授权,可由本所组织专家进行命题,报省、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审核、批准。
第二条 试卷属绝密文件。鉴定前三天,派专人到省、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办理试卷领取手续。试卷到达本所前做到人不离卷,试卷到达本所后,交保密员入保密柜保管。
第三条 试卷保密员由原则性强、工作认真负责、细致、身体健康、当次无直系亲属参加鉴定的同志担任。
第四条 保密室要位置适宜,要做到“三铁”,即铁门、铁窗、铁柜;“五防”即防水、防火、防盗、防鼠、防破坏。
第五条 保密柜要下锁,并加贴封条。保密室和保密柜的钥匙由两位保密员分管,封条由本所的负责人加贴。考前只有鉴定所负责人、两名保密员同时到场,并在保卫人员的监督下才能启用试卷。每次启用试卷完毕后要及时下锁加封。非启用试卷时间,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启用试卷。
第六条 试卷从进入本所保密室之日起到考试结束送交省市鉴定中心为止,保密室要有保卫人员(每班两人)值班看护。非启用试卷的时间,其他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进入值班室或在保密室周围逗留。
第七条 试卷的分发、回收和对残卷的处理。
1、保密员要按时、准确分发、回收当堂考试的全部试卷。发卷时要检查职业、等级、项目、考试时间、卷袋规格、袋数;回收时要查明有效试卷装订本数、缺考卷份数和余卷份数;领发试卷要登记、签字;
2、开考后若发现缺页、少题、重影、白版等残卷,要及时更换。为不影响考生答题,可让考生在更换卷上只做缺题部分,同时要写明准考证号、姓名、鉴定机构名称、等级,考生两份试卷一道装订;
3、鉴定机构动用机动试卷,须经鉴定机构负责人确定,并有文字记载,鉴定机构负责人应签字认可。
第八条 试卷存放期间,若发现泄密事件,应及时上报,并采取对外严格控制,对内严肃整顿的果断措施,防止事态扩散。由于工作失职或主观故意发生泄密事件,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触犯法律者将依法处理。
第二章 组织鉴定
第九条 鉴定工作人员。
鉴定工作人员由本所负责人选择原则性强、纪律性好、办事认真细致、头脑清醒、处理果断且身体健康的同志担任。
鉴定工作人员由本所负责人、考务、宣传、保密、保卫、医务、司铃、后勤等人员组成,人数多少以一次鉴定人数的多少而定。每次鉴定必须聘请安全保卫人员参加。监考人员可由本所推荐,由省厅鉴定中心决定安排,也可由省市鉴定中心直接指定派遣。
第十条 工作人员培训。鉴定工作人员培训的主要内容为:学习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本次鉴定工作安排、程序要求和职责纪律。未经培训的工作人员不能参加职业资格鉴定工作。
第十一条 鉴定考场布置
1、考前一天,全面清扫鉴定场所和考场,检查鉴定设备设施情况,在离考场周围五米远处划出醒目的警戒线,标出通往各考场、休息室、鉴定办公室、医务室、厕所等处的路标;
2、大门口悬挂“湖南省XX(鉴定机构)XX职业资格鉴定”的横幅,大门内要设置宣传栏,栏内应有:考场分布示意图;鉴定时间表;考场规则;对违章犯纪者的处理和上次考试违章违纪的通报;
3、鉴定办公室以宽敞的教室为宜,便于试卷的分发、装订和回收。
第十二条 考场布置
1、考场外显要处贴有“同志,为了你和职业资格鉴定的声誉,请不要舞弊”、“违纪舞弊者将通报批评、通知其所在单位”等警示;
2、考场门口,要贴上考场号(应包含“国家职业资格鉴定、XX(等级)XX(职业)、第XX考场、准考证号XX号- XX号),考场座位排布表(由省厅鉴定中心提供或由鉴定所按标准格式制作,一式两份,1份张贴在考场门口,1份发给主监考),考场内设有小件物品存放处;
3、每30人为一标准考场。前黑板上书写“沉着、细致、守纪”六个大字,并注明本堂考试的项目和时间。考场内要单人、单桌、单行,课桌的行距为80厘米以上,间距为100厘米以上。考桌的右上方贴上“座位号”。室内要整齐、清洁,与考试有关的资料、图纸要覆盖或拆除;
4、考场经鉴定机构负责人检查、验收合格后,要关好门窗,上好锁。
第十三条 职业资格鉴定
(一)开考时间
严格按照省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规定的时间进行。
进入鉴定考场的各类工作人员都要佩戴由省劳动保障厅中心统一制发的标牌。
(二)工作程序
开考前50分钟
1、鉴定负责人、保密、保卫人员进入鉴定考务办公室;
2、两名保卫人员在鉴定考场警戒线入口处值勤,与鉴定无关的人员、未带《准考证》的考生一律不得入内;
3、保密员做好分发试卷的准备。
开考前40分钟
1、保密员将当次鉴定的试卷安全、准时送到鉴定办公室;
2、各类工作人员进入岗位;
3、两名保卫人员在警戒线处值勤,未佩带符号的工作人员和未带《准考证》的考生不准进入警戒线内。
开考前30分钟
1、通过广播等方式宣布考试纪律和注意事项;
2、监考员准时到达鉴定办公室。鉴定负责人重申工作纪律,提出工作要求;
3、主监考领取“考场座位排布表”(由省厅鉴定中心提供或由鉴定所按标准格式制作,一式两份,1份张贴在考场门口,1份发给主监考),并在保密员处按本考场考试项目、考生人数领取、验证当堂考试试卷。监考员领取考场钥匙和草稿纸(每人8开纸一张);
如发现试卷袋有拆封的现象,监考人员应拒绝领取,并当即报告鉴定负责人。否则,将严肃处理监考人员。
4、监考员做好开考前的其他准备工作。
开考前15分钟
1、司考试预备信号;
2、监考员组织考生入场,提醒考生将除纸、笔等考试用工具以外的其它物品放在“小件物品存放处”;
3、主监考宣读“考场规则”,提醒考生要对号入座,对照《准考证》检查是否坐错了考场或座位。监考员发放草稿纸。
开考前5分钟
1、鉴定机构鸣哨。主监考当众用小刀对准试卷袋上方(不要损坏内舌)启封试卷,验证考试职业、项目名称和数目无误后将试卷分发到考生座位上;
2、主监考提醒考生认真查看试卷,看是否是残卷、错卷并立即调换,若试卷发错,则应采取以下非常措施:
①立即收回错发试卷,重新发放当堂应考试卷;
②在“错发试卷”考试项目未终考之前,针对不同情况,对考生及工作人员分别采取严格的隔离措施,严防错考、漏考、泄密;
③在换试卷过程中所耽误的时间,经省厅鉴定中心、鉴定机构负责人集体商定之后,可顺延所误的时间。
3、监考员提醒并督促考生在试卷规定位置写上准考证号、姓名、鉴定机构名称、等级,用标准答题卡的,要指导考生正确填涂方法。同时要监督考生不得答题。
正点开始答题
1、司开考信号;
2、主监考宣布“考试开始”,考生方可答题;
3、监考员持“考场座位排布表”对照《准考证》和《居民身份证》严格验证相片印记,严格验证考试职业、等级、项目,严格查看试卷上书写的准考证号、姓名,同时要翻看文具盒,严防代考、夹带、作弊、坐错考场和座位。
开考后15分钟
1、关闭警戒线入口,停止考生入场;
2、主监考对照“考场座位排布表”清理缺考、多余试卷:
①在缺考试卷上写准考证号、姓名、鉴定机构名称、在“合计”栏内写上“缺考”二字;
②在“考场座位排布表”上缺考者的“姓名”栏内对角划一斜线;
③在“考场情况登记表”上填写应考、实考人数,并将缺考者的考号填在规定栏目内,考号不能省写;
④在多余试卷的“合计”栏内写上“余卷”二字。
3、 “缺考卷”、“余卷”和考卷一并装订入袋密封,鉴定机构不得随意处理。
开考后30分钟
1、经监考员验卷同意,考生可以交卷出场。但离场后考生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得在考场周围逗留;
2、对交“白卷”者应查看其是否写准考证号、姓名,回收试卷时,主监考应在“合计”栏内写上“白卷”二字。“白卷”为有效试卷,应装订入袋密封。
终考前15分钟
1、主监考要向考生提示“最后十五分钟”;
2、监考员关闭考场后门,密切注意动态,防止考生作弊,做好终考准备;
3、鉴定考务办公室再次检查装订试卷的各项准备工作。
终点、考试结束
1、司终考信号;
2、终考铃响时,主监考即令考生“起立”,停止答题,并要求考生将试卷放在桌面上,然后从考场前门有秩序地迅速退场;
3、考生退场时,监考员站在前门口,密切注意考场动态,严防考生乘机作弊,带走试卷。一旦发现考生带走试卷,由鉴定机构负责迅速将试卷追回;
4、全部退场后,立即关闭考场前门,清理试卷,处理以下事宜:
①主监考如实认真填写“考场情况登记表”,将违章犯纪的人和事如实记在“违章犯纪考生登记表”上,再次核对缺考情况;
②监考员分项目整理每份试卷的页码顺序,按座位号的顺序收集、理顺试卷(小号在上、大号在下)收齐草稿纸。草稿纸上不管答题与否,不得与试卷一道装订。
5、清理考场,关好门窗,落锁。
第十四条 装订、密封、回收试卷
1、试卷的装订、密封一律在鉴定机构办公室进行;
2、试卷装订前,要进行“六查”:
①试卷份数与参考人数是否相符;
②查每份试卷的页码顺序是否顺当;
③查整理试卷是否按考场准考证号从低号到高号的顺序排列;
④查草稿纸是否从试卷中抽出来了;
④查混合考场的试卷是否按项职业、等级、项目分开了;
⑤准考证号、姓名、鉴定机构名称是否写在规定的地方,卷面上是否有特殊记号。
3、核查无误后,试卷原则上以三十份为一本,配齐封底、封面、按试卷的装订圆点下针订牢,然后加帖黄色牛皮纸印制的试卷封签;
4、入袋前在卷袋规定处填上试卷份数、装订本数,要认真查对试卷项目名称与卷袋项目名称是否一致,确认无误后分项目每考场装一袋。加封后,在规定处贴上“考场情况登记表”(只贴上端);
5、主监考将密封好的试卷袋按交接手续交鉴定机构保密员;
6、将有效试卷、“违章犯纪考生登让表”、试卷印制差错登记表及残、缺卷和监考人员领取并核对了的考场座位排布表等一并交鉴定所,报省厅鉴定中心验收。
第三章 工作规则、职责
第十五条 考场规则
1、考生听到预备铃响,应着装整洁,凭《准考证》、《居民身份证》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居民身份证》摆在考桌的左上角,不得穿背心、拖鞋等进入考场。考生进场后,要认真听取主监考宣讲“考场规则”、“对违章犯纪者的处理”和有关注意事项。
2、迟到15分钟不得入场,考试30分钟后经监考人员验收试卷并同意可以退场。考生迟到,不延长考试时间。考生退场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谈论或再进场续考。
3、考生不得携带任何书籍、报纸和稿纸、通讯工具、枪支弹药、警械器具等物品进入考场,也不得在手掌等身体部位写上任何文字、公式。随身所带的东西一律存放在考场指定的“小件物品存放处”(此处不存放钞票及枪支弹药、警械器具、通讯工具、金银首饰、珠宝玉器等贵重物品)。考生只准带考试用的钢笔、铅笔、卷笔刀、橡皮擦以及其他规定的文具用品进场。执法部门的考生一律不得着制服进入考场。
4、考生答题一律用汲蓝、黑墨水的钢笔或圆珠笔书写,标准答题卡用B2 铅笔在正确答案上涂黑,字迹要工整,卷面要清洁。在草稿纸上答题或用红笔、铅笔(作图题和答题卡用铅笔除外)答题者,其试卷作零分处理。
5考生得到试卷后,应先检查试卷的项目是否是自己本堂应考的科目,试卷有无缺题、少页、字迹模糊、重印等问题。若无误,则在规定栏目内准确、工整地填写考点名称、准考证号、姓名(应与居民身份证一致),或在标准答题卡上填涂。凡不填写以上内容或填写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试卷(答题卡)一律记零分。凡在试卷上改写、涂改了鉴定机构名称、准考证号、姓名的,其试卷一律记零分。
6、考生在考场内要保持肃静,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不准偷看、抄袭他人答卷;不准夹带、冒名或交换试卷;对违章犯纪者,坚决按《对违章犯纪者的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不准在考场内吸烟或吃东西。考试中一般不得上厕所。
7、考生对试题有疑问时,如不涉及试题内容,而属试卷分发错误或字迹模糊等问题可举手询问;提前交卷,要先举手示意,待监考人员验收试卷后,才能离座出场。
8、考试时间终了,听到主监考喊“起立”后考生应立即起立,停止答题,并将试卷放在桌面上,然后有秩序地从考场前门退场。出场时不得带走试卷和草稿纸。
9、考生应自觉服从监考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人员进行正常工作,监考人员有权对考场内发生的问题按规定作出处理。
第十六条 鉴定负责人职责
1、鉴定负责人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各项规定、标准和程序,全面负责鉴定机构的各项工作。
2、按规定选用鉴定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并合理分工,做到岗位责任到人,业务技术熟练,工作程序清楚,准备工作充分,确保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3、以身作则,坚守岗位,严防失密和徇私舞弊事件的发生。如出现问题,应坚持原则,及时汇报,妥善处理。
4、严格掌握考试作息时间,检查、督促“考场规则”、“监考员守则”和本实施细则的执行,不称职的工作人员要及时更换。
5、考试期间如确有必要,有权启用机动试卷。启用机动试卷时。要有签字的便条,此条要上交省厅鉴定中心。
6、要实事求是地向省市鉴定中心派遣的督考员汇报考试组织工作,并接受其对职业资格鉴定工作的检查、监督。
7、准确填写、汇总、上报《违章违纪考生登记表》。
8、要及时发布上堂考试中违纪舞弊考生的处理结果。
第十七条 监考员守则
1、监考员由鉴定所推荐,由省厅鉴定中心派遣使用,一般每个考场(按30人计)配备2名监考人员。分主监、监考员和流动监考员。主监考或流动监考员由外派监考员担任,另一名监考员由本所构安排。监考人员主要在已经取得考评员资格的教师或其他人员中聘用。
2、熟悉和掌握考试工作的各项规定和要求,明确岗位职责,清楚工作程序。
3、严格遵守鉴定作息时间和工作程序,严密、准确地组织考试,杜绝差错。具体工作程序和要求是:
①领卷:注意试卷的密封、项目、时间、袋数、份数;
②发卷:启封时,注意保护卷袋内舌,注意查对试卷名称及份数,严防错发;
③考试:注意残卷,准确处理“缺考卷”、“余卷”和“白卷”;严防考生舞弊;准确填写“考场情况登记表”;
④收卷:注意按试卷页码顺序和座位号的顺序清点试卷,防止考生带走、损坏和漏收试卷;
⑤装订:注意试卷份数、顺序;防止倒放错乱装订;防止在封面上签字、盖章、做记号;要按试卷装订点牢固装订;
⑥装袋:注意考试项目,防止不同项目的试卷混装在一起,防止在卷袋上签字、盖章、做记号。密封无误后,将卷袋移交鉴定机构保密员。
4、严肃认真地执行考纪考规,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对违章犯纪者不姑息迁就,除如实填写《考场情况登记表》、《违章犯纪考生登记表》外,还要及时报告鉴定机构负责人,从速果断处理,不留尾巴。对违章犯纪考生,监考人员填写登记表,鉴定机构负责人签字认可,即可作为处理违纪舞弊的凭据。
5、开考铃响后,才能允许考生答题。开始答题后,监考员要对每个考生逐一进行“四查”、“一对照”。“四查”即查《准考证》上的考场号、座位号、准考证号、姓名与试卷上填写的是否一致;“一对照”是指对照参考人,看与其《准考证》、《居民身份证》上的相片是否相符。
6、考试进行中,监考员有权拒绝除本场监考员、省劳动保障厅督考员、鉴定机构负责人、考务专职人员和经允许采访考试的新闻记者外的其他人进入考场。
监考员一般应分别站在考场左前方和右前方。
7、遇到考生突然生病,主监考应立即报告鉴定机构负责人,由鉴定机构派人陪同治疗,并说服考生终止考试。
8、监考过程中做到“十一不”即不念题;不回答涉及试题内容的问题;不同考生单独谈话;不接、打电话;不看书报;不吸烟、打瞌睡、谈笑;不抄题、做题、将试卷带出考场;不穿“响底”鞋、频繁走动或站在考生旁边看考生答题;不准对考生暗中示意;不擅自离开考场或做其他同监考无关的事;不准延长或缩短考试时间。
第十八条 保密员职责
1、试卷启用之前是国家绝密材料,属一级保密,必须确保其安全。
2、坚持原则,严守机密,不允许任何无关人员进入保密室,不同任何人谈论情况。
3、严格遵守考试作息时间,严格按工作程序办事,安全、准确地做好试卷的分发和回收工作。
4、忠于职守,严守章程,同一切违纪行为作斗争。
第十九条 对违章犯纪者的处理
考生和工作人员必须遵守考试纪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对违章犯纪者,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1、迟到15分钟不准入场,考试30分钟后方可交卷出场,违者考卷无效。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试卷作零分处理:
带资料进考场者(含在手掌处写有文字、公式的);在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考场号、座位号、准考证号、姓名、鉴定机构名称,在试卷上作其他标记者;用汲红色墨水钢笔、红色圆珠笔、铅笔答题(填涂答题卡和作图不在此列)者;答卷字迹不一致者;中途离场后返场续考者。
3、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本堂考试试卷作零分,终止当次其它项目的考试,两年内不准报考,并将所犯事实通报其所在单位:
考试进行中随意说话、交头接耳而又不听劝告者;考试舞弊者(含偷看夹带资料者、偷看、抄袭他人答卷者、接收他人纸条者);帮助他人舞弊者(含传递纸条者,有意外露答卷不听劝告者等);答卷雷同者;带走或撕毁试卷者;同一次考试违纪两次以上者。
4、凡请人代考或为他人代考者,本堂考试试卷记零分,终止当次其它项目的考试,三年内不准报考,并将其所犯事实和处理结果通报全省、通知其所在单位。
5、凡扰乱考场秩序,威胁考试工作人员人身安全者,由安全保卫人员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理,本堂考试试卷记零分,终止当次其它项目的考试,并将其所犯事实和处理结果通报全省,通知其所在单位,三年内不准报考。
6、考生舞弊后拒不认错,且态度恶劣,恶语中伤工作人员,本堂考试试卷记零分,终止当次其它项目的考试,停考五年,将其所犯事实和处理结果能报全省、并通其所在单位。
7、工作人员若玩忽职守,包庇、纵容考生舞弊,查实后取消其工作资格,今后也不再聘用,并要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